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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消毒产品禁止宣传治病功效

2015年9月29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昆嵛路某消毒产品店进行调查。经查实,店主曹某于2015年8月在此经营一家消毒产品店,销售淄博某公司生产的立正堂扈氏膏和扈氏抑菌净两种消毒产品,销售中着重宣传该产品对鼻炎的治疗效果。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经营消毒产品宣传内容出现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区卫计局对其做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
以案说法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三条规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因此,在生产经营消毒产品时,不仅产品标签说明书要规范标注产品信息,还要在实际的销售过程中,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上述案例,曹某在经营销售消毒产品扈氏膏时,宣传能够治疗鼻炎,就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友情提醒
消毒产品不是药品,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正确识别产品标签说明书。消毒产品标注的批准文号是消准字,药品标注的批准文号是药准字。抗(抑)菌制剂等消毒产品禁止宣传速效、无毒、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作用,禁止标注“用于破损皮肤、黏膜、伤口”等内容。消费者治疗疾病,应到正规药店购买标有国药准字的相关药品,或者到医院进行正规治疗。不要用消毒产品代替药品来治疗疾病,以免延误疾病的治疗时机。企业和商家在生产经营消毒产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诚实守信,不得用虚假宣传的手段来推销商品,误导欺骗广大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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